职权编号 |
1418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04 Y成品油零售经营(年度规划)资格的初审 |
实施机构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1211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令,2006年11月16日,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豫商商贸〔2010〕71号)
第三条第三款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局在接到加油站建设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新建加油站选址进行实地勘察,按照加油站行业规划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正式文件)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商务厅。在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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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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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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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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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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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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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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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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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初审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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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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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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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报省商务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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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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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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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调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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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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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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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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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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