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8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0001 Y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市民中心2楼(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5月16日通过,2012年8月起施行)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
2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
90项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保障部 |
3 |
【部门规章】《境外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令,2002年5月14日颁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豫外商经〔2013〕71号)
第三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经设区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局)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济源市、省直管县(市)所属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由济源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审核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商务厅”)核准。 |
5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
第49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第50项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
6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的通知》(国办发〔2008〕68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转给商务部。为做好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能划转工作,保持境外就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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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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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并按要求实地查看;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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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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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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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日):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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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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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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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2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网上公示5日(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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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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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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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日):报省商务厅制证后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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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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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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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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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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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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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商务局窗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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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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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8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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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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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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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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