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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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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3022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7022 Y责令归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追回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实施机构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受理地点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律师事务所拒绝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对案件属实的发出责令归还或追回通知书。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20356
2 服务电话 0373-202514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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