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302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7022 Y责令归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追回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
实施机构 |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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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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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律师事务所拒绝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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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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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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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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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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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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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案件属实的发出责令归还或追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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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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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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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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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5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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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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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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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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