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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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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3021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7021 Y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产生异议的审查
实施机构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受理地点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审查请求。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事项。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电话回访当事人、旁听、案卷审查等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进行监督。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20356
2 服务电话 0373-202514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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