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302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7021 Y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产生异议的审查 |
实施机构 |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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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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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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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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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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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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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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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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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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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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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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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电话回访当事人、旁听、案卷审查等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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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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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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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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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5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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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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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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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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