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3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7018 Y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 |
实施机构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通过,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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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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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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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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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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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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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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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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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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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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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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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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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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