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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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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3017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7017 Y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
实施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2008年9月11日通过,2008年9月16日起施行) 第五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停止其继续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规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方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理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纪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执行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同时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20356
2 服务电话 0373-20201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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