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3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7015 Y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初审 |
实施机构 |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2002年7月3日通过,2002年7月8日起施行)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
审核
|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
|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727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