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3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7010 Y公证员执业初审 |
实施机构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2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8日通过,2006年3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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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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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对申请公证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的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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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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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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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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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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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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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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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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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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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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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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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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