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3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7009 Y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
实施机构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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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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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对申请公证机构负责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的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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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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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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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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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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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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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准: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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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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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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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报:对核准的公证主任的材料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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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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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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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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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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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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