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3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7006 Y公证员免职 |
实施机构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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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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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当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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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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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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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报: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上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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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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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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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结: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通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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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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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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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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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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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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