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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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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3003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7003 Y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注销初审
实施机构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主席令第76号,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2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2008年5月28日通过,2008年7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 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 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的,一次性告知所补充材料;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初审、上报 2.初审、上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3.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20356
2 服务电话 0373-20201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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