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3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7006 Y对司法鉴定人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30日发布施行)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和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2〕117号)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下列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情况,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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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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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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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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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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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依照年度检查标准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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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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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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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并要求司法鉴定人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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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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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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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将检查结果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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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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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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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与国家司法考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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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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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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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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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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