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3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7004 Y对律师执业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5月28日通过,2008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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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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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律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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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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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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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检查材料,审查投诉案件办理情况,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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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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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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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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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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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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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案件投诉办理结果进行监督;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考核、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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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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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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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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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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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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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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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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