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523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名称 |
0527001 Y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或其他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实施机构 |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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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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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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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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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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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电话回访受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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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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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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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结案归档的案件按照标准做出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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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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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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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给付责任:编制办案补贴表,经领导审批后报计财装备科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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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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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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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案件补贴发放凭证入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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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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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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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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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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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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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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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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