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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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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301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7014 Y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在内地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2003年11月27日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二)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   (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法制宣传科(法制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长办公会议、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20356
2 服务电话 0373-202015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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