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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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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301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7010 Y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实施机构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20356
2 服务电话 0373-202015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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