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3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7009 Y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2010年4月7日通过,2010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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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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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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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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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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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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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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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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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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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法制宣传科(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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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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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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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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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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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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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办公会议、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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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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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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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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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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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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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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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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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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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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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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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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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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