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3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7006 Y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违法经营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主席令第76号,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违法经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律师事务所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法制宣传科(法制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长办公会议、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152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