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223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7002 Y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实施机构 基层工作指导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通过,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工作指导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基层工作指导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基层工作指导科、法制宣传科(法制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基层工作指导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长办公会议、基层工作指导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基层工作指导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层工作指导科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工作指导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20356
2 服务电话 0373-202015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