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3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7002 Y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通过,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
基层工作指导科、法制宣传科(法制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长办公会议、基层工作指导科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152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