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3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7001 Y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核准登记 |
实施机构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7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2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2000年3月30日通过,2000年3月31日施行 )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 豫司文﹝2012﹞125号)
一、下放行政许可权限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 35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下放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不得收费。
二、执业核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人提交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执业核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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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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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市局受理后根据初审递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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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指导科(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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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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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4个工作日):对经过县、(市、区)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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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指导科(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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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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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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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指导科(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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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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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对符合条件的,制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发给申请人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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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指导科(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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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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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指导科(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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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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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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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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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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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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