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6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6010 Y市直工伤人员转诊转院、旧伤复发、康复、辅助器具审核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9楼907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3),报业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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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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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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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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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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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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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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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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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在社保大楼2楼39号窗口进行审批确认并进行转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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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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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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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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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6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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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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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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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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