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6007-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6007-04 Y失业保险注册、登记、变更 |
主项名称 |
1426007 Y社会保险注册、登记、变更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二楼注册登记公共窗口)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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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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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用人单位提供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是否通过(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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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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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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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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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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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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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许可决定,是否补(欠)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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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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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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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相关手续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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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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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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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责任:对办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办理手续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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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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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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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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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3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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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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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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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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