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6007-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6007-01 Y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变更 |
主项名称 |
1426007 Y社会保险注册、登记、变更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3楼机关事业科登记注册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2 |
【部门规章】《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6〕18号)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还需提供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登记环节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保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的,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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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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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用人单位提供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是否通过(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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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科登记注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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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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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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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科登记注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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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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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许可决定,是否补(欠)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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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科登记注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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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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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提供相关手续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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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科登记注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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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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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责任:对办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办理手续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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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科登记注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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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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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科登记注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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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8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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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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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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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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