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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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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16006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6006 Y新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审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9楼906室
设立依据
1 【规范性文件】《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第三条 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2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 “征地获得批准后,实施征地的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确定的社会保障对象测算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个人和集体应缴纳的参保费用;财政部门将政府应承担的资金足额划入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次征地个人和集体应缴纳的参保费用从征地补偿款中抵扣,划入账户。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并向国土资源部门反馈情况,从完成征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未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落实、社会保障个人账户未建立或信息不完善的,一律不得实施征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部门间联络协调工作,审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审查 1.审查责任:对各县市区按规定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 农村社会保险科
监督 2.监督责任:征地获得批准后,要监督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农村社会保险科
3.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村社会保险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25
2 服务电话 0373-302603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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