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6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6005 Y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9楼905室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3年12月30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2月19日发布实施)
第一条第二款 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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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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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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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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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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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核要点,对用人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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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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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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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不予备案的告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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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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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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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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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6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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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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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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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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