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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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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16002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6002 Y责令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
实施机构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委托)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7楼702室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 1.监督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监督检查。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认。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拒不进行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25
2 服务电话 0373-30687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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