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16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6005 Y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评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9楼907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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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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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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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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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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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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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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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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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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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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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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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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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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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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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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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6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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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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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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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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