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16004-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6004-03 Y失业保险费的核定 |
主项名称 |
0726004 Y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8楼801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2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起实施)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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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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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用人单位提供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是否通过(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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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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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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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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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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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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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决定,是否补(欠)缴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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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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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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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当即提供相关手续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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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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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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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责任:对办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办理手续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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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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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5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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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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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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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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