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16004-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6004-01 Y养老保险费的核定 |
主项名称 |
0726004 Y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3楼稽核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2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起实施)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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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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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参保单位缴费申报核定的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并提前3日通知参保单位领取《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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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科(稽核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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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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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参保单位的相关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现场做好《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工作记录》并向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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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科(稽核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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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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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单位下达《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情况告知书》并填写《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对有违法行为的参保单位下达《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整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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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科(稽核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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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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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监管:《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情况告知书》和《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整改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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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科(稽核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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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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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对作出审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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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科(稽核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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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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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科(稽核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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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8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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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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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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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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