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16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6002 Y工伤认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9楼907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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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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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5个工作日):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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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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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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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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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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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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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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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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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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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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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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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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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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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6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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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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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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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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