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6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6003 Y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核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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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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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每年定期对新乡市符合按月领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人员予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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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化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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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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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新乡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未进行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的进行审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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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化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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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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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新乡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到期后未进行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核查的进行暂停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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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化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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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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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通过核查停发企业离退休人员名单,对养老金停发人员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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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化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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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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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化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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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3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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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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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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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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