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516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名称 |
0526003 Y市直工伤人员医疗、辅助器具配置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9楼907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12号)
第五条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需要更换的,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同意后进行更换。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
工伤保险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
工伤保险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按时办结。
|
工伤保险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
|
工伤保险科
|
联系
|
5.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器具配置。
|
医保局工伤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607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