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516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名称 |
0526002 Y市直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康复)治疗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9楼907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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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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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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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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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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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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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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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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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在社保大楼2楼39号窗口进行审批确认并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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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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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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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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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6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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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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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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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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