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516001-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名称 |
0526001-05 Y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主项名称 |
0526001 Y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2楼退休待遇审核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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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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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提供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是否通过(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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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科(退休待遇审核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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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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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0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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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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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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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档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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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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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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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办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办理手续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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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科(退休待遇审核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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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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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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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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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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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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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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