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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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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516001-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给付类
职权名称 0526001-04 Y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主项名称 0526001 Y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实施机构 新乡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二楼40号窗口)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通过,1999年1月22日施行)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五种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 (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提供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是否通过(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档案是否通过。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对办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办理手续的准确性。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25
2 服务电话 0373-303342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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