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516001-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名称 |
0526001-04 Y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
主项名称 |
0526001 Y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二楼40号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3 |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通过,1999年1月22日施行)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五种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
(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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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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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提供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是否通过(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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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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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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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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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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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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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档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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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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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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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办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办理手续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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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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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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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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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3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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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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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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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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