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516001-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名称 |
0526001-03 Y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主项名称 |
0526001 Y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
实施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二楼39号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2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新乡市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2015〕6号文件
第一条第六款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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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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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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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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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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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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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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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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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在社保大楼2楼39号窗口进行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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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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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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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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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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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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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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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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