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3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307 Y对发生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行政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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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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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的由事故发生地大队上报支队吊销驾驶证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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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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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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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由支队审查上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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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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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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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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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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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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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邮寄送达或委托事故发生地大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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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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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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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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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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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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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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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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