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3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306 Y对车辆进出道路、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6年7月28日通过,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第五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 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 醉酒驾车的;
(三) 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五)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 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取证
|
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审查
|
2.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告知
|
3.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决定
|
4.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送达
|
5.送达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执行
|
6.执行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