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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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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603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6033 Y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人员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委托)
设立依据
1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1月30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2 【部门规章】《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年11月29日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5个工作日):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60个工作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相关材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7日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25
2 服务电话 0373-30687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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