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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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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601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6012 Y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委托)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5个工作日):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60个工作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相关材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7日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25
2 服务电话 0373-30687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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