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6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6011 Y对用人单位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委托)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1月30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文书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 |
4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12月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2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七条第(三)至(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
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六)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 书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5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施行)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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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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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5个工作日):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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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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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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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60个工作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相关材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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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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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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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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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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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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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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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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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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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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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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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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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7日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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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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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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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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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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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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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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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8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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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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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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