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6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6005 Y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委托)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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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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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5个工作日):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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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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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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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60个工作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相关材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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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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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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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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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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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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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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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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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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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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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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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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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7日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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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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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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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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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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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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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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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8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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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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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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