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6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6006 Y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实施机构 |
劳动关系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9楼劳动关系科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新乡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年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2 |
【规范性文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劳动厅<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豫劳安〔1995〕35号)
中央直属企业按劳动部批准的办法实行。本省企业先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系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工种范围的指导性意见,报省劳动厅审核同意,企业依据省劳动厅批准的行业实行范围,确定本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种岗位,在征得企业工会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后形成决议。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拟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写出反映企业概况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拟实行的工时制种类、工种、生产特点,执行时间和按规定保证职工休息的方式。填报“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并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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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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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其理由;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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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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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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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企业实行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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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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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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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7天):符合条件的,下发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不符合的告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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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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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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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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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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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6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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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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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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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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