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6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6005 Y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实施机构 |
人力资源市场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66号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八十六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八十八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2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
3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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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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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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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科(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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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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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审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测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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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科(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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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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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5个工作日):领导签批,做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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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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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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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并按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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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科(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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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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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科(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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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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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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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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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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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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