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6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6003 Y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实施机构 |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66号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3年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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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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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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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办(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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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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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审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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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办(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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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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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领导签批,做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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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办(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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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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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许可证本并按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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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办(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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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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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办(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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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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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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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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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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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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