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6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6001 Y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实施机构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66号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2月25日通过,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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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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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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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建设科(人社局行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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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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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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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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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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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5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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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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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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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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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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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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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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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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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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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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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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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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