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30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300 Y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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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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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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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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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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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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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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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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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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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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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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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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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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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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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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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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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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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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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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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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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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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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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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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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