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7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5008 Y人防工程竣工备案 |
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人民防空办公室十二楼工程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2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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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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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不予备案受理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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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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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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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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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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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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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由工程管理科制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不予办理理由和需整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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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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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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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由工程管理科对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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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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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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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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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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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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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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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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