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7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5004 Y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2 |
【规范性文件】《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9〕282号)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
工程管理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
工程管理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
工程管理科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
工程管理科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程管理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01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