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17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25001 Y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防办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
2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防办〔2009〕100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项第二款 征收标准 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三类人防重点人防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收费标准执行。 |
|
征收标准及依据 |
6级以上(含6级)1500元/平方米;6B级1000元/平方米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减免费条件、缴费方式、法律依据等内容,并按申请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申报表、建筑面积,核准收费标准、减免费的条件,核算收费金额。
|
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制发《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申请人缴款后办理换取发票手续。
|
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
|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52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